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者合规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合规必要性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六条 申报义务人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导致违法实施集中的,申报义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
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估。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法无条件批准,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予以禁止。
第八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调查。
是否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
第九条 法律风险和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经营者集中规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或者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重点合规风险
第十条 重点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建议经营者重点关注下列经营者集中,充分评估反垄断法律风险:
(一)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合并;
(二)收购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
(三)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共同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
(四)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五)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
(六)交易金额巨大或者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前款以及本指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营业额4亿元标准是根据本指引发布时的申报标准所设立,后续如申报标准修改,4亿元标准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时的关注重点
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应当申报经营者集中时,首先判断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其次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建议参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有关控制权判断和营业额计算的规定。在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控制权认定不准确,误判交易不构成经营者集中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案例】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取决于经营者通过该交易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收购少数股权也可能取得控制权,从而构成经营者集中。a企业收购b企业20%股权,尽管a企业不是最大股东,但a企业可以单独否决b企业的年度商业计划、财务预算、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经营管理事项,则a企业很可能取得对b企业的(共同)控制权,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a企业未申报,则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二)营业额计算不准确,误判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案例】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包括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作为收购方的a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仅为2亿元,但a企业所属的b集团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在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时应当按照b集团营业额计算。如果a企业按照营业额2亿元计算认为没有达到申报标准而未申报,可能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第十二条 判断何时申报时的关注重点
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在签署集中协议后,实施集中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没有及时申报的,可能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案例】为同一经济目的,经营者之间确定发生的分步骤实施的收购交易,如果各步交易之间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可能构成一项经营者集中,在实施第一步前需要申报。a企业与b企业签署一份交易协议,根据该协议,a企业确定将分三步收购b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第一次收购16%股权、第二次收购34%股权、第三次收购剩余股权,最终完成全部100%股权收购,该多步交易很可能构成一项经营者集中,如果达到申报标准,需要在实施第一步前申报,否则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第十三条 申报后“抢跑”
申报经营者集中后,在获得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否则构成“抢跑”并承担违法实施集中法律责任。
【案例】a企业与b企业计划新设合营企业,依法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在市场监管总局尚未作出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情况下,完成了合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构成违法实施集中。a企业与b企业承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申报代理人的要求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申报人选择代理人应当严格审慎,对代理行为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申报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得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行为阻碍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代理人负责协助申报人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排除、限制竞争风险
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如果市场监管总局审查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禁止该项经营者集中。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单独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的,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利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案例】经营者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的附条件批准/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决定公告。
第十七条 违反审查决定
经营者集中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被禁止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案例】a企业收购b企业股权经营者集中获得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条件之一是要求a企业不得降低相关产品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并委托监督受托人监督执行。监督受托人核查发现a企业给予经销商的折扣违反了附条件审查决定的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核实后对a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阻碍经营者集中审查调查
配合经营者集中审查调查工作是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将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风险
不同司法辖区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程序等规定存在差异。经营者开展经营者集中业务时,建议同时关注可能涉及到的境外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或者并购控制反垄断监管法律规定。
有关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经营者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内容。